體力處理風險管理
甚麼是體力處理操作風險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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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一個健康及安全的工作環境,要達致這個目標,僱主需要辨認和控制工作間的風險,並確保僱員不會因工作而增加受傷、患病或死亡的風險。以下體力處理操作管理之資料是闡明各人在工作間中之責任,包括風險管理程序、風險辨認、風險評估及風險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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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識別 (Risk Identification)
風險管理程序中包括三個步驟。第一是危險識別。在這個步驟中,當需要改變工作環境時,或是有跡象顯示有潛在風險或已發生意外時,就必須重新找出這些潛在的風險。公司應利用不同的方法去找出在體力處理工序中潛在的問題。通過觀察僱員工作的姿勢、進行調查、工作審核、實地調查及利用檢查清單去找出不同的風險因素及意外記錄分析。完成危險鑑定後,有潛在風險的工作在下一步驟作更深入的評估。
危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完成危險識別後,第二個步驟是危險評估。危險評估包含二部分:工序分析及危險評估。工序分析是檢視體力處理工作中的流程及其相關資料。完成工序分析後,分析結果會被整理,然後根據以上結果再進行風險評估。在上文曾提及, 在體力操作處理中,重複性、力量、工作姿勢及振動是四種主要的風險因素,而危險評估將主要針對這四方面之中的潛在風險。與此同時,亦應對工作間的設計及工具進行調查。
危險控制 (Risk control)
第三步是危險控制。找出引致筋肌勞損之三種體力處理相關的風險後,必須找出相對的風險改善方案。利用不同級別的方法(Hierarchy of Controls)去消除或減低風險工作的風險。
首先,目標為消除已鑑定的危害。其次,如果該風險不能消除,就應考慮以替代、重新設計或隔離方法去預防或減低風險。根據不同情況,可能要結合不同方法來控制風險。最後,如果該風險不能清除或減低,最終的方法是以推行行政方法控制或使用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
制定了控制方法後,下一步就是要將其推行。為了得到最佳效果,在實行真正的控制方法前,可以對方案先作試驗,因為透過試驗,可以評估風險減低的成效,並可在推行最終方案前,可以作出修改。
最後一步是評估及檢視推行了的控制方案以確保該方案能夠真正消除或減低上述的風險問題。
要成功地推行風險管理需要依靠不同的因素及需要管理層與僱員長期溝通才能有效地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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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第VII部: 體力處理操作
定義
在本部中─
進一步評估”(further assessment) 指按照第25
(1)條作出的評估,並包括在檢討後按照第25(3)條更改的該等評估;
“傷害”(injury) 不包括可歸因於以下有毒或腐蝕性物質的傷害─
(a) 從負荷物漏出或濺出的有毒或腐蝕性物質;或
(b) 在負荷物的表面上但並沒有從該負荷物漏出或濺出的有毒或腐蝕性物質;或
(c) 構成負荷物的一部分的有毒或腐蝕性物質;
負荷物”(load) 包括由任何生物組成的或包括有任何生物在內的負荷物;
“體力處理操作”(manual handling operation) 就任何負荷物而言,指某人用手、臂或某些其他形式的身體動作移動或支撐負荷物(包括提舉、放下、推動、拉動和搬運該負荷物)。
“初步評估”(preliminary assessment) 指按照第23(1)或(2)條作出的評估,並包括在檢討後按照第23(4)條更改的該等評估;
“預防性和保護性措施”(preventive and protective measures) 就任何工作地點而言,指該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因某初步評估或進一步評估或任何該等評估的檢討而已識別為須予採取以符合藉本部或根據本部所施加的規定的措施;
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safety and health risks) 就在工作地點進行的體力處理操作而言,指因初步評估或進一步評估(視屬何情況而定)而識別為對受僱在該工作地點而進行該等體力處理操作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所構成的危險;
負責人須對危險作出初步評估
(1) 於在本部的生效日期之後首次在工作地點進行體力處理操作之前,該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有就對受僱在該工作地點而進行該等體力處理操作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所構成的危險,作出初步評估。
(2) 如在緊接本部的生效日期之前體力處理操作已在某工作地點進行而該等體力處理操作在該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亦有進行,則該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在該生效日期之後14天內有就對受僱在該工作地點而進行該等體力處理操作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所構成的危險,作出初步評估。
(3) 每當─
(a) 某工作地點的負責人有理由相信按照本條作出的初步評估已不再有效;或
(b) 作出該評估時的情況已有重大改變,
該負責人必須檢討該評估。
(4)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在按照第(3)款檢討初步評估後的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在該檢討後所顯示須對該評估作出的修改,更改該評估。
(5)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沒有遵守第(1)、(2)、(3)或(4)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負責人須對危險作出進一步評估
(1) 如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不能避免受僱於該工作地點工作的僱員需要進行任何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的體力處理操作,則該負責人必須 確保在該工作地點進行該等體力處理操作前,有就對該等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構成的危險作出進一步評估,而在作出進一步評估時須顧及附表3第1欄所指明的事宜及該附表第2欄所指明的關乎該等事宜的問題。
(2) 每當─
(a)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有理由相信按照本條作出的進一步評估已不再有效;或
(b) 作出該評估時的情況已有重大改變,
該負責人必須檢討該評估。
(3)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於在按照第(2)款檢討進一步評估後的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在該檢討後所顯示須對該評估作出的修改,更改該評估。
(4)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沒有遵守第(1)、(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負責人須備存體力處理操作的評估紀錄
(1) 如於任何同一時間通常有10名或多於10名的僱員受僱在某工作地點進行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的體力處理操作,則該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在按照本部作出初步評估或進一步評估或檢討該等評估後的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記錄以下事宜─
(a) 因該評估或檢討而達致的所有重要定論;及
(b) 凡該僱主的任何組別的僱員在工作時的安全或健康已被識別為有危險的,則指該等組別的僱員的詳情。
(2)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按照第(1)款作出的每項紀錄均─
(a)存放在該人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安全地方,為期不少於3年;及
(b) 可供任何於日常營業時間到訪該地方的職業安全主任查閱。
(3)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沒有遵守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法例第509A章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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