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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人體工學

 

甚麼是辦公室人體工學?

辦公室人體工學不只是關於顯示屏幕的設置,更需要考慮其他因素。


辦公室人體工學包括以下各項重點:

• 辦公室傢俱選擇
• 傢俬與使用者之配合/工作間設計模型評估
• 辦公室存放空間及環境設計
• 工作量評估
• 顯示屏幕的設置及評估
• 針對預防長期使用電腦而引致的肌肉勞損
• 辦公室人體工學訓練
• 健康的辦公室工作系統

辦公室人體工學是:

(a) 重視人力資源
(b) 預防肌肉疲勞/不適
(c) 減低僱員賠償或其他間接成本
(d) 改善生產力及效率
(e) 加強僱員的福利及工作滿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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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職業安全及健康(顯示屏幕設備)規例

職業安全及健康(顯示屏幕設備)規例於2003年7月4日生效。顯示屏幕設備規例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僱員在長時間安全及健康地使用顯示屏幕設備。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於工作間作出風險評估以及作出合理而切實可行的步驟以將風險減到最低。僱主需為所有僱員提供必需的安全及健康訓練。同時,僱員需遵從工作制度及遵守減低風險的措施。

釋義

顯示屏幕設備”(display screen equipment) 指展示字母、數字、字樣或圖像的顯示屏幕,不論所涉的顯示過程如何。

"使用者" (user) 指因本身的工作性質而差不多每天均須長時間使用顯示屏幕設備的僱員

 

(a) 一日內連續使用最少4小時;或

(b) 一日內累積使用最少6小時
在使用顯示屏幕設備時,若每一個小時內小休時間少於10分鐘,應被視為連續使用顯示屏幕設備

"工作間"(workstation) 指由以下各項組成的組合—
(a) 顯示屏幕設備;

(b) 任何椅子、書桌、工作平面、列印機、文件架或顯示屏幕設備周邊的其他物件;及

(c) 鄰接顯示屏幕設備的周圍工作環境;

 


風險評估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於在工作地點內的任何工作間首次供使用者使用前,對該工作間作出危險評估。而危險評估須包括以下程序

 

(a) 確定及評估對工作間的使用者的安全及健康造成的危險;

(b) 決定現有的預防措施是否足夠;及

(c) 記錄有關的結果。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重新評估工作地點,如
(a)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有理由相信最近一次對工作間作出的危險評估的情況已有顯著改變;或

(b) 工作間已發生顯著改變,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檢討對該工作間作出的危險評估,並據此修改危險評估結果紀錄


紀錄保留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備存由他就某工作間作出的所有危險評估的紀錄,紀錄須包括根據第(3)(c)及(4)款記錄或修改的所有危險評估結果,並須將該紀錄保留最少兩年,由該工作間不再由任何使用者使用之時起計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

(a) 在職業安全主任的要求下,須出示他根據第(5)款備存和保留的任何紀錄以供查閱;或

(b) 如不能遵從(a)段的規定,則須在該主任發出的書面要求所指明的期間內,向該主任交付該紀錄的副本以供查閱。

 


減低危險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採取步驟,將他根據第4條作出的危險評估中所確定的危險,減至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


關於工作間的規定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在工作地點的工作間在顧及工作間使用者的安全及健康後是適合的。


提供安全及健康訓練

僱主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他所僱用的使用者獲提供所需的關於使用工作間的安全及健康訓練。

使用者須與負責人合作

在工作地點的工作間的使用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遵從—
(a) 該工作地點的負責人為遵守本規例所施加的規定而訂立的任何工作制度及工作常規;及

(b) 因根據第4條作出的危險評估中所確定的危險而採取的任何減低危險的措施。

(資料來源:香港法例第509B章職業安全及健康(顯示屏幕設備)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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